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治国
伊朗是中国企业投资的新洼地
此次上合峰会,伊朗作为观察员国出席,由于工作原因,我对于伊朗还是有一些接触。我个人是十分看好伊朗作为中国未来投资重要的目的国,特别是能源和资源投资的目的国。伊朗国家内部是“宗教的政府,自由的社会”,社会治理较为有效,为企业投资创造了较为稳定的环境。
并且,我本人十分看好伊朗未来的经济发展,如果伊朗面临的制裁全部被撤除,以其国内的资源禀赋、文化背景、人口素质,非常有潜力在未来20-30年内成为比肩中国的新兴经济体。无论是伊朗的地理位置,还是作为“一带一路”的节点国家,伊朗在地缘上的重要性得以凸显。此外,伊朗本身的资源,尤其是油气、矿产资源及其下游行业,都是值得中国企业去开发的。
随着美国退出伊核协议、伊朗的“向东看”趋势比较明显。从2016年伊朗与西方国家关系缓和以来,伊朗的主要经济合作对象基本都是欧洲等西方企业,中国企业能参与的部分很少。但是此次美国退出了伊朗核协议,正是给了中国企业相应的机会。但是我认为这个窗口期不会太长,大概到今年年底。因为那个时候伊朗就会很明确他自己能够得到什么,不能得到什么,从哪儿得到,哪种方式可以得到,什么代价可以得到。
但是目前的问题在于,我们去伊朗投资的中国企业,需要面临美国“长臂管辖”的制裁问题。美国对全球经济的渗入是比任何国家都强,尤其是对于金融系统的影响极大,在金融方面的管辖和制裁是我们企业不得不面临的风险。但是即使面临这样的风险,我还是主张中国企业瞄准伊朗市场,即使有制裁的风险,我们也可以通过相应的方式来规避。从法律层面的角度来讲,只要在美国没有很重的资产,在法律的合规问题上做的精细一些,我们可以尝试在伊朗投资。但是我们的企业一定要在合规方面下功夫,即使合规有相应的成本,不能等风险出现之后在追悔莫及,那时的代价就太大了。
“一带一路”要将“共建”坚持到底
最近几年,很多专家都在讨论中国企业“走出去”的问题,但是我认为“国际化”可能是更好的提法。“走出去”在外国人看来总有一些攻击性。而“国际化”则更为和平,这和西方企业的国际化是一样的。但是在境外的投资过程中,风险永远是相伴随行的,我们要做的是在企业进入、经营和退出的过程当中,都力图发现、规避和缓释风险。从法律的角度审视我国企业对于上合组织其他国家的投资,合规就是一个重要的话题。
合规的角度就是三个层面:一个是国际化的合规,即我国企业对外投资是否符合国际法和国际规范;一个是东道国层面的合规,中国企业在东道国的合规,和外资到中国境内来投资需要符合中国法律是一样的,作为一个企业主体在经营各个方面都要符合当地的法律、标准和政策。最后一个层面则是中国国内法的层面,中国企业资本从中国流出去时,中国相关部门有一些监管,这是中国境外投资监管的核心。
中国企业投资中亚、独联体国家,和投资非洲的主要风险不太一样。投资非洲有什么风险,大家似乎都比较清楚;而独联体国家的风险,大家有时候还是难以预测。大型的国企投资还能够相对较好的规避风险,但是民间资本如何介入?这是中国企业投资这一地区必须解决的问题。我们希望上合组织的经济合作可以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。但是,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最大的风险是中国企业本身体制的风险,特别是我们国有企业本身的管理机制、评价机制的风险。西方的石油巨头在中亚地区投资也很多,但是他们后面没有牵制国家的战略利益问题,纯粹从商业角度做商业判断、赚商业利润,这样的风险会相对低一些。
当然在风险之外,中国企业到上合组织国家投资的时候,也面临着资金的瓶颈。社会资本如何进入这些项目,这是个融资问题。我认为,中国企业国际化过程第一步,应该是资本走出去,而不是实体经济的往外走。实体经济当然也可以去境外,但是实体经济走出去带动作用是很有限的。只有资本前期的进入,例如通过种子基金,引导全球的融资,可以降低我们承担的风险。
特别是现在,中国已经开始意识到,“一带一路”的投资不可能都是自己来进行。我始终认为,中国即使再有钱、资金实力再充足,也不可能把“一带一路”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靠一己之力都建完。我们应该通过国际机制,推动中国的企业去联合境外其他国家的企业,包括欧美发达国家的企业到第三方国家去投资并提供融资,只有这样才可以把大家的利益捆到一起,大家来“共建”一带一路。